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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知道凡达的个人资料吗?
抖音号: Lovebaba888 中文名:樊达 公司 国籍:满族 星座:白羊座 血型:O型 生肖:马 身高:185cm 出生地:辽宁大连 居住地:北京朝阳 出生日期:1990/4/16 职业:演员、模特、经纪人 婚配:未婚 早年经历: 樊达
跑男七位成员个人资料
李晨,1978年11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中国内地影视男演员、导演、监制、赛车手,毕业于北京群星艺术学院。 1997年,出演个人首部电视剧《十七岁不哭》,从而正式进入演艺圈。1998年,主演警匪剧《刑警本色》。2002年,在清宫剧《十三格格》中饰演男主角七贝勒。2004年,主演警匪剧《危情24小时》。2005年,主演刑侦剧《一针见血》。2006年,主演青春励志剧《士兵突击》。2007年,主演剧情电影《地下的天空》。 王祖蓝,1980年1月9日出生在香港,演员、歌手、主持人、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会员、广西壮族自治
武汉天元王稳是几级大师
武汉天元王稳是国家三级竞钓大师,是国家级别的钓鱼运动员。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准三级竞钓大师、准二级竞钓大师、准一级竞钓大师、三级竞钓大师、二级竞钓大师、一级竞钓大师和特级竞钓大师,凡达到准竞钓大师技术等级分值标准的运动员可申请授予相应称号。
准三级竞钓大师:600以上分值,准二级竞钓大师:900以上分值,准一级竞钓大师:1200以上分值。以上各类分值均为有效分,有效分是指成绩分+总额20%以下的参赛分。准竞钓大师晋级为竞钓大师,按运动员参赛获得的的技术等级分值从高往低录取。
名额数量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提前公示确定,原则上每年公示一次。在此之前运动员参加比赛所获得的技术等级分值仍可作为评定各级准竞钓大师的分值和竞钓大师的排名分值。
钓鱼技巧有哪些
有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钓着钓着,发现浮标的钓目少了,甚至是没有钓目了。这时你可能认为是浮标吃水造成的,实际上是钓点底部有很厚的淤泥,一 是由于饵料比重过大,致使钩饵陷进了淤泥中。
二是钓点内聚来了很多鱼,将淤泥翻起,造成底部越来越深,所以钓目不见了。还有一种情况:浮标的钓目越来越高。这时你充分地发挥了想象力,认为是钓点底部的饵料堆得过厚,所以钓目涨了。殊不知你之前钓到条大鱼,钓线被抻长了。
现在你应该清楚了,钓线的质量也会影响到钓目。商品饵反水是一种自然现象,除非加入化学添加剂才能抑制,但这样做不论对人或是对鱼都会产生伤害。因此,你不要想彻底解决饵料的反水问题。
如果钓鱼的时间超过一个小时,为了保证饵料的状态,你要么另开一团相同的饵料,要么在开饵时将饵料一分为二,放在饵盆里,再用毛巾盖好不去动它,这样可延长反水的时间。
第二学位和双学位有什么不同?
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它们都是选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专业,再跨学科门类选学另一个学士学位专业。毕业时获得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但在我国和我校现行的制度和政策条件下,还是有区别的,双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生对象不同。双学位的招生对象窄,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对象宽。高校双学位的招生对象是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范围不限于全日制本科学生,也可以招收函授、夜大、电大、自考的本科生,不仅招收本校的学生,而且可以招收校外、甚至省外的学生,不仅招收在校生,而且可以招收在职人员。
2.招生年级不同。双学位只招收一年级的学生,从二年级开始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招收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包括应届毕业生,有的高校放宽到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从三年级开始修读。
3.招生范围不同。双学位只招本校学生;第二学士学位既可以招收本校学生,也可以招收校外(包括本省和外省)学生。
4.招生人数不同。双学位现在没有限制招生人数;而第二学士学位只招收人数有限制,是各学校情况而定。
5.招生专业限制不同。双学位先放开一年级所有专业由学生选,再正式确定开设的专业;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要竟教育部批准设置。
6.审批权限不同。双学位由高校自已制定批准,第二学士学位需要教育部审批。
7.发证不同。双学位毕业证是在一个毕业证上注上两个专业名称,双学位证是在一个学位证上注上两个学位名称;而第二学士学位是另外发毕业书和学位证书。
8.毕业待遇规定不同。国家对双学位毕业生没有明确的毕业待遇规定;而国家对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明文规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
为了尽快地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自1984年以来,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从初步实践和社会反映来看,采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某些应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与培养研究生方式相辅相成,更能适合四化建设的实际需要。为了顺利地开展这项工作,现就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本科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但是,目前有些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不能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不得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三、鉴于高等学校的容量有限,而培养本专科学生的任务又很重,第二学士学位生只能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有计划地按需培养,不大面积铺开,招生规模要从严控制,原则上限在部分办学历史较久,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中试行。凡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均须由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用人单位的要求,提出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的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核批准。校舍紧张的重点高等学校,可以削减一些研究生招生名额,来安排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年度招生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并严格按计划招生。任何高等学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位。
四、第二学士学位生所攻读的专业,原则上应是学校现设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如设置新的专业,应按规定先履行专业审批手续。
五、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含实行学位制度以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在职人员)。也可以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考,要经过本单位的批准),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考试、考核的内容,应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目前可根据各专业的办学规模,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有的专业可以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有的也可以由省、市教育部门或招生学校自行组织。
为缓解高等学校校舍的紧张,在本市有住房的学生,应当尽可能实行走读。
六、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具体修业时间和教学计划,由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定。修业年限确定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更改。
七、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保证教育质量。对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论是在校生,还是在职人员,在教学上都要严格要求,必须依照教学要求,学完规定课程,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即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肄业、结业证明。
对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学习困难,无能力完成学业或表现不好的,学校可以取消其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同时也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申请中途终止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被取消资格的及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属在校生的,按第一学士学位专业毕业分配,属在职人员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八、在校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原则上应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分配工作。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不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凡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九、经国家教委批准,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的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其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研究生班的经费标准及其他待遇,分别在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业费中开支。
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及其他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学习期限内的书籍补助费,每生每年为30元。
十、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仍按现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学校制定颁发。但须在证书中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招用人员形成劳动关系以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求职择业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第八条 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个人资料,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
外省人员来本省求职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求职者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第九条 在职人员转换供职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离职。第十条 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
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招用人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和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发布招用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七)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十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领取《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省属和中央在鄂单位以及外省单位在鄂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湖北省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提供职业供求信息;
(二)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四)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和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六)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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