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r

苏维埃通俗理解_苏维埃的解释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的意义与启示

□傅加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时代伟大革命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创造性提出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2020年11月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从建立革命根据地以来,中国共产党就领导人民开展法治建设,在一百年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闽西苏维埃政权就在闽西这块土地上开始一系列的“红色法治”实践,这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最早大规模、成体系的法治实践。

  2021年5月10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刊发了《闽西:“红色法治摇篮”的前世今生》,文中写道,“据了解,中央苏区一共颁布实施了120多部法律法规,苏区法律文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决议、决定、通知、布告、传单、标语等形式存在的简明通俗的法律文告,二是标准的法律法规条文。后者又分为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其中绝大部分可以溯源到闽西。”

  闽西苏维埃政权建立第一套法律体系,成立第一套司法机构,形成第一套司法制度,并开展了大规模的司法活动。这些法治实践,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今天,重新审视和剖析闽西苏维埃政权的“红色法治”实践,对于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演绎进程、更好地学懂弄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科学内涵、本质特征和实践要求,做到学深悟透、知行合一,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不断开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有着重要意义!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早大规模、成体系的法治实践

  “红旗跃过汀江,直下龙岩上杭。”闽西是原中央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著名的革命老区,是全国最早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地方之一。闽西苏维埃政权的“红色法治”实践,是指1928年8月至1934年10月长征出发期间在闽西成立的苏维埃政权所开展的立法、司法、执法等实践。

省委致函中共闽西特委要求设立“裁判处”的“西字第一号”文件

  党的“八七会议”后,闽西相继举行了“四大暴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运动不断推进。1928年8月中旬溪南区苏维埃政府在永定金砂金谷寺正式成立,这是闽西第一个区苏维埃政权,溪南区成为福建省最早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一。红四军入闽后,开辟了以上杭、永定、龙岩为中心的闽西革命根据地,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在龙岩城成立。1932年3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长汀县成立。

  建立第一套法律体系

  1928年8月,在永定县金砂金谷寺召开溪南区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土地法》《劳动法》《裁判和肃反条例》《婚姻条例》等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立法实践中,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写下了最具浓墨重彩的一笔。1930年2月6日,闽西苏维埃政府筹备处颁布了《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这是全国苏区制定的第一个选举条例。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土地法》《山林法》《劳动法》等共计6部大法10项条例,在政权组织、选举、社会保障、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立法是全国苏区最早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是我党创建中央苏区时期立法成果最大最丰富的一次会议,奠定了中央苏区的法律框架,对以后陕甘宁边区、各抗日根据地、各大解放区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司法实践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成立第一套司法机构

  闽西“四大暴动”,是武装夺取政权、建立苏维埃政府的一次初步实践。1928年7月10日,中共福建临时省委就建议中共闽西特委成立闽西暴动委员会,下设裁判处。溪南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专门设立了裁判处,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红色审判机构,成为当代法院的前身。

  《闽西苏维埃政府组织法》规定了闽西政府、县府和区乡政府的组织系统。每一级别的政府组织系统,分为权力机关系统和办事机关系统,每一个政府组织系统都设立了裁判肃反委员、裁判部或者裁判科。后来,又设立工农检察部和政治保卫处,从而形成裁判部门、政治保卫部门、工农检察部门分立的格局,构成我国现代公检法的雏形。

  形成第一套司法制度

  闽西苏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如刑事方面,已包括立案、逮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等;民事方面,已有区乡级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各类民间纠纷,调解不成的,再按民事案件进行审理。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裁判条例》规定:“人民诉讼,口头书面均可”,“不得越级陈述”,“以区政府为初审机关,县政府二审,闽西政府三审。经过闽西政府判决后,即为审判终决”。

  开展大规模的法治实践活动

  闽西苏维埃政权建立了第一套法律体系,成立了第一套司法机构,形成了第一套司法制度,在根据地区域开展了大规模的法治实践活动,运用法律手段反腐倡廉、严惩经济犯罪、肃清反革命,巩固和发展革命胜利果实。

  就在闽西苏维埃《裁判条例》颁布实施的三个月后,闽西苏维埃政府查办了政府常务委员兼粮食部长林延年。据统计,仅1932年5月裁判部正在办理的案件数量有133件,办结的案件为409件。

  2020年12月出版的《海峡法学》刊发《闽西苏区法制建设的历史地位》一文,文中写道,“闽西苏维埃各级政府在近6年的各级政权建设中,先后制定出各类法律文献近241件,其中关于选举、婚姻、土地、文化、司法、军事、老弱病残、商事、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的最早立法。”

  《闽西苏区法制建设的历史地位》认为“闽西苏区法制建设的历史地位有三:一是闽西苏区法制建设是全国最早大规模、成体系的法制活动;二是闽西苏区法制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建设的初步法制文化基因;三是闽西苏区的法制建设为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闽西苏维埃政权的“红色法治”实践,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最早大规模、成体系的法治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早实验。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与经济基础等的关系,具有阶级性、人民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是百年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发轫之作,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五千年文明古国树起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大旗。小荷才露尖尖角,也昭示着接天绿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的远景。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奠定了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基础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是中国历史上法治建设的崭新篇章,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早大规模、成体系的法治实践。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闽西实际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和西方法治文化的法律精华。

位于高陂镇西陂村太平区苏维埃政府旧址内的裁判处旧址

  在立法上,闽西苏维埃政权最早制定了包含宪法、刑法、民法、商事法及诉讼程序法等成体系的法律,通过工农兵代表大会把党代表大会的决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公布并贯彻执行。在司法上,闽西苏维埃政权建立了刑事、民事等一整套完整的司法制度,并开展大规模的法治实践活动。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现行的法治建设有效借鉴和吸收了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的成果,如立法方面,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新时代立法格局;司法宗旨方面,打击罪犯,保护人民,追求公正与效度等,都是对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成果的继承和深化。两审终审制、合议制、陪审制、巡回办案、便民诉讼,都是对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成果的有效借鉴。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第一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法的本质的科学论述,揭示了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戳穿了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所谓的法权神赋、普世法等的谎言。

  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权决议案》规定:苏维埃是新的国家政权形式,是被压迫工农群众自己管理政事、镇压旧统治阶级的政权组织,明确提出了“苏维埃政府既为工农兵的政权,它的工作自然就为工农贫民兵士谋利益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组织法》规定:“苏维埃是工农兵自已选举代表组织的政权机关,一切行动政纲都要根据工人、农民、士兵及其他贫民利益去决定,同时对小资产阶级利益不能妨害”。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

  《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这充分说明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由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是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的形式。

  为召开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政府筹备处颁布了《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条例》,规定:凡在闽西赤色政权所及地方,年满十六岁以上的劳动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闽西工农兵代表会代表选举条例》,首次平等而广泛地赋予广大人民群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权决议案》规定:由民意而选出,因民意而撤换。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践性

  习近平同志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实践的观点、生活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是远离社会生活和脱离社会实践的书斋理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又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活生生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为,国家和法是阶段性的产物,必然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而消亡;同时,又指出共产主义过渡阶段仍然长期需要法和实行法治,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国家制度,要建立一个使人民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的国家。

永定采地乡苏维埃政府公布的“有选举权和无选举权人员名单榜示”

  自1928年成立第一个苏维埃政府以来,在6年多的时间里闽西各级苏维埃政府就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闽西实际相结合,制定并颁布了两百多件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开展了大规模的法治实践。同时,根据法治实践不断对立法、司法、执法等进行修正,比如在土地法方面,从“抽多补少”到“抽肥补瘦”,从“耕田证”到“土地所有证”,这些改革大大推动了闽西土地革命的进程。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的启示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早大规模、成体系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两者都坚持马克思法治理论的阶级性、人民性、实践性,都坚持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法治建设全过程,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初实践。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政权决议案》,明确指出了党与苏维埃的关系:党是苏维埃思想上的指导者,所以应经过党团作用指导苏维埃并防止党代替苏维埃或苏维埃代替党的倾向。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把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精神吸收转化为法律。

  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虽然经历风风雨雨,但总是在曲折中前进,闯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道路,成为苏维埃政权建设的重要支撑。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所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始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为了体现工农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政权的原则,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创新。在立法方面,《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规定:下级苏维埃不能代表工农兵利益时,上级苏维埃得对它进行改组;若上级苏维埃不能代表群众利益时,有下级苏维埃三分之二代表提出请求时,须召集代表会进行改组。在司法方面,《裁判条例》规定:裁判机关要与群众相结合,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专门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闽西各级裁判机关的法庭都分别有工农兵代表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加。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使得闽西苏区群众认识到苏维埃政府是自已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使广大群众“如同铁屑之追随于磁石”,凝集在苏维埃的旗帜下。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本质要求,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中国共产党在闽西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后,就开始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探索,闽西苏维埃政权制定了涵盖苏维埃政权性质、刑事、民事、商事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形成一整套具有独自特点的相对完整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体系,开展了大规模的法治实践,取得了治国理政的巨大进步。

  闽西苏维埃政权下的长汀,从军阀统治时期“百业凋零,金融纷乱”的状况,成为商店林立、市场繁荣的“红色小上海”。闽西苏区创建了第一个工农银行、第一个粮食调剂局、第一个红军医院、第一所妇女夜校、第一个劳动互助组织……我党早期领导人恽代英在《闽西苏维埃的过去和将来》一文中,称赞闽西苏维埃区域成为“夜不闭户,行不裹粮”的天下,成了独树一帜的“另一个世界”。

1929年永定县溪南区竹三乡苏维埃政府发给张广增的土地证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通过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坚持人大主导的立法机制

  通过工农兵代表大会把党的主张予以法律化,是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得出的宝贵经验。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根据中共闽西一大通过的四个决议精神,组织代表讨论了闽西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项问题,通过并颁布了1个宣言、5个决议案和16部法律条例。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集中体现了中共闽西一大的精神,开创了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的先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坚持抓住“关键少数”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高度重视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专门制定了《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撤职:怠工放弃职责者;侵越职权者;行动乖张为群众所厌恶者;违反诀议案者撤职查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职并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侵吞公款有据者;受贿有据者;擅发或捏造号令者;把持政权者;借公报私为害他人者。”

  闽西苏维埃政权法治实践也是闽西苏区反腐倡廉的实践。闽西苏维埃政权先后依法查办了闽西苏维埃政府常务委员兼粮食部长林延年、闽西中央苏区总工会代理委员长陈日兴、福建省军区特务营副政委黄浴明与大队长黄土辉等腐败案件,树立了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风气,巩固了苏维埃政权。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要内心尊崇法治,行为遵守法律,做学法的“领头雁”,守法的带头人。要完善监督体制,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全方位监督,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